苏秦会章程

苏秦会,“中国创新传播行业商会”品牌名称,致力于构建中国传播行业第一高端人脉与价值分享平台,建立并运营标准,为会员提供信用增值、事业发展和商业机会,推动传播行业的创新发展,用智慧创造商业价值。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苏秦会”(英文名称“Suqin Chamber of Communications”,简称“Suqin Chamber”)。

  第二条 本会定位:中国创新传播行业商会,致力于构建中国传播行业第一高端人脉与价值分享平台,建立并运营标准,为会员提供信用增值、事业发展和商业机会,推动传播行业的创新发展,用智慧创造商业价值。
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:融聚智慧,创造传播新价值。

  第四条 本会驻所:中国北京。

  第二章 使命和任务

  第五条 主要使命:

  (一) 构建信息、人才、知识、资源等公共服务平台,实现传播行业资源转化价值最大化;

  (二) 探索会员服务和组织运营创新模式,构建以人为本、以会员增值为核心的价值体系;

  (三) 促进传播行业技术创新和行业自律,创造商业价值,推动传播行业可持续创新发展。

  第六条 主要任务:

  (一) 促进业内交流和资源整合,办好苏秦大讲堂、企业参访、主题沙龙、苏秦家宴等活动;

  (二) 推动专业发展和标准建设,办好蒲公英奖、领袖论坛、年度调查和苏秦年鉴行业项目;

  (三) 运营苏秦研究院,开展行业课题研究,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提升,建立行业评价中心;

  (四) 运营苏秦学院,建立人才选拔与梯次培训课程,构建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与认证体系;

  (五) 通过苏秦资本“投资+智力+资源”的模式,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,推动可持续发展;

  (六)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争取良好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,支持各项行业及社会公益项目。

  第三章 会员

 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(一) 单位会员设企业合作伙伴、理事单位、企业会员和区域会员四类,对象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提供战略公关、营销传播等专业服务的传播机构或企业相关职能部门。单位会员需委派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;

  (二) 个人会员设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类,对象为从事公关、广告、营销、活动、会展以及传媒等传播工作、10年以上工作经验、总监级或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或负责人;

  (三) 视工作需要,邀请行业领导或专家担任顾问,邀请海内外资深人士担任特邀会员,邀请积极分子担任志愿者。

 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:

  (一) 拥护本会章程,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;

  (二) 自愿加入本会,愿意履行各项会员义务;

  (三) 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提供战略公关、营销传播等专业服务的传播机构或企业相关部门;

  (四) 传播机构资质要求:三年以上营业年限,理事单位和企业会员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区域会员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

 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:

  (一) 秘书处根据意向机构发出入会邀请;

  (二) 机构提交入会申请表(需加盖公章);

  (三) 机构提交企业资质证明(工商营业执照、社会组织代码、上年度报税报表等);

  (四) 秘书处核实相关信息和资质;

  (五) 执委会授权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;

  (六) 秘书处发出审批及缴费通知函;

  (七) 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费缴纳;

  (八) 执委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照。

 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:

  (一) 拥护本会章程,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;

  (二) 自愿加入本会,愿意履行各项会员义务;

  (三) 从事公关、广告、营销、活动、会展以及传媒等领域的传播工作;

  (四) 资质要求:受过高等教育、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良好行业口碑、10年以上工作经验、总监级或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或负责人。

 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:

  (一) 秘书处根据意向发出入会邀请;

  (二)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(需个人签名);

  (三) 个人提交资质证明(个人简历、学历证明、相关文件等);

  (四) 秘书处核实相关信息和资质;

  (五) 执委会授权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;

  (六) 秘书处发出审批及缴费通知函;

  (七)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费缴纳;

  (八) 执委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照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,获得本会的服务;

  (三)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;

  (四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  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荣誉;

  (三) 按本会的要求参加所组织的各类活动;

  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(五) 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,办理本会交办事项;

  (六) 其他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下列规则:

  (一) 守法有德,奉献社会;

  (二) 信守承诺,公平交易;

  (三) 豁达包容,学习上进;

  (四) 团队精神,繁荣行业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执委会审议,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
  第十七条 任何会员未经执委会正式许可,不得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,设立理事会、执委会和监事,根据需要设立顾问委员会、二级委员会以及志愿者小组。

 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其职权是:

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监事;

  (三) 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;

  (四) 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;

  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  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执委会推荐、理事会审核产生,原则上由热心本会工作的资深会员及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,每年视情可做适当调整。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、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:(一)本章程的修改;(二)本会的终止。

 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其职权是:

  (一)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  (二) 提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监事;

  (三)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;

  (四)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;

  (五)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六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(七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  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原则上职数为单数,一人一票。执委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需尽心尽责,无论在人、财、物还是时间上均要做出投入,真心真意为行业事业做贡献。

 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七条 会长由执委会提名、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两年,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一届。其职权是:

  (一) 召集和主持执委会议;

  (二) 落实理事会议、执委会议的决议;

  (三) 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“执行会长”1人,由本会运营管理方——苏秦合众公司负责人担任。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:

  (一) 遵纪守法,能较好地把握当前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;

  (二) 所服务的企业行业代表性强、社会形象好;

  (三) 专注本会事务,作风民主,办事公道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;

  (四) 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,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;

  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三十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罢免:

  (一) 受到刑事处罚的;

  (二) 严重违反本章程,营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;

  (三) 严重渎职,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;

  (四) 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人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不超过一届。其职权为:

  (一) 监督执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当执委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  (二) 监督理事会、执委会的议题、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;监督理事会、执委会履行决议情况;

  (三)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情况;

  (四) 列席理事会、执委会的会议,但不参与表决。

  第三十二条 监事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:

  (一) 遵纪守法,了解本行业发展情况,熟悉相关政策、法律法规;

  (二) 坚持原则,工作务实,清正廉洁,办事公道;

  (三) 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;

  (四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。

 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罢免:

  (一) 受到刑事处罚的;

  (二) 严重违反本章程,营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;

  (三) 严重渎职,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;

  (四) 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;

  (五) 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。

 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任秘书长或执行秘书1人,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。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(一) 会费收入;

  (二) 企业或个人捐赠;

  (三) 政府资助;

 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 银行利息;

 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有关规定,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。会费标准为:企业合作伙伴30,000元人民币/年,理事单位20,000元人民币/年,企业会员10,000元人民币/年,区域会员5,000元人民币/年,个人会员5,000元人民币/年。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执委会的监督下,按照理事会决议,可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第七章 附则

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。

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。